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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備用發電機輸出端子至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發電機銘牌電流額定之一‧一五倍,其中性線大小得依第二十九條之三十二規定以接地導線負載之百分之七○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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