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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用電熱裝置依其功能定義如下: 一、電熱裝置:指製造、加工或修理用之電熱器、感應電爐、紅外線燈或高週波加熱裝置等。 二、感應電爐:利用電磁感應方式加熱金屬之電爐,依其頻率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低週波感應電爐:使用商用頻率者。 (二)中頻感應電爐:使用超過商用頻率,且在一○千赫以下者。 (三)高週波感應電爐:頻率超過一○千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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