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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屋內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容許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屋內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間隔。若無法保持前述規定間隔,其間應加裝絕物隔離,或採用金屬導線管、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屋內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應保持五○○公厘以上之間隔。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若與其他地下管路交叉時,電纜以埋入該管路之下方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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