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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電纜被覆、線盒、配電箱、配電盤、肘型彎管、管子接頭、配件及支撐等器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鐵磁性金屬器材: (一)器材內外面應鍍上防腐蝕材質保護。 (二)若需防腐蝕,且金屬導線管在現場作絞牙者,該絞牙應塗上導電性防腐蝕材料。 (三)以琺瑯作防腐蝕保護之設備,不得使用於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四)具有防腐蝕保護之設備,得使用於混凝土內或直埋地下。 二、金屬器材: (一)裝設於陽光直接照射處,應具耐日照特性者。 (二)裝設於有化學氣體或化學溶劑等場所時,應具耐化學特性者。 三、潮濕場所暴露之全部配線系統包含線盒、配件、管槽及電纜架,與牆壁或支持物表面間之間隔,應保持六公厘以上。但非金屬管槽、線盒及配件裝設於混凝土、瓷磚或類似表面者,不在此限。 四、線盒及連接配件等不得受濕氣侵入,否則應採用防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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