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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槽、電纜組件、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及配件等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 二、管槽之線盒或管盒依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裝設,並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管槽得作為其他管槽、電纜或用電設備之支撐。 三、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設備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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