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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7-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導線管、金屬被覆電纜、MI電纜、裝甲電纜或其他電纜等配線方法,於每一條導線接續點、進出點、開關點、連接點、終端點或拉線點,應使用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盒等。但符合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導線槽附有可拆卸式蓋板,且蓋板裝設於可觸及處者。 二、屬於整套型設備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以替代線盒者。 三、電纜進出之導線管已提供電纜支撐或保護,且於導線管終端使用避免電纜受損之配件者。 四、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採整套型封閉箱體之配線裝置,且以支架將設施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者。 五、MI電纜直線接續使用可觸及之配件者。 六、中間接續、開關、終端接頭或拉線點位於下列之一者: (一)配電箱內。 (二)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器之封閉箱體內,且有充足之容積者。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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