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7-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垂直導線管內導線之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垂直佈設之支撐間隔不得超過表一八七之一二規定。若有需超過者,垂直導線管內之導線應增加中間支撐。 二、導線、電纜於垂直導線管之頂端或靠近頂端處,應予支撐。 三、使用下列方式之一支撐: (一)導線管終端使用夾型裝置,或採用絕緣楔子。 (二)在不超過第一款規定之間隔設置支撐之線盒,並以能承受導線重量之方式予以支撐,且該線盒須有蓋板。 (三)在線盒內,使電纜彎曲不小於九○度,平放電纜之距離不小於電纜直徑之二倍,並以二個以上絕緣物支撐。若有需要,得再以紮線綁住。電纜於線盒前後上述方式之支撐間隔不超過表一八七之一二所示值之百分之二○。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