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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7-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配線系統中分路及幹線之被接地導線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戶配線系統若有超過一個以上標稱電壓者,其分路及幹線之非被接地導線所有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標示其相電壓或線電壓及系統標稱電壓。 二、識別方法可採用不同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 三、引接自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之導線之識別方法,應以書面置於可輕易觸及處,或耐久貼於每一分路配電箱或類似分路配電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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