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下線路用之人孔及手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孔及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侵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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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線路用之人孔及手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孔及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侵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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