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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之封閉箱體支撐依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辦理: 一、封閉箱體設置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封閉箱體應直接以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作支撐,或以支架支撐於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若使用釘子及螺絲固定者,以其穿過背板固定時,與箱體內部側面應保持六公厘以內。螺絲不得穿過箱體內部。 (二)金屬支架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由厚度○‧五公厘以上(不含塗層)之金屬製成。 三、封閉箱體設置於牆面或木板之完成面者,應以適用之固定夾、螺栓或配件予以牢固。 四、封閉箱體設置於懸吊式天花板之結構或支持物者,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並依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牢固: (一)箱體應以螺栓、螺絲釘、鉚釘或夾子固定於框架組件上,或以其他適用於天花板框架組件及箱體牢固之方法。 (二)支撐線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而不用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以支撐線作為封閉箱體之支撐者,每一個端點應予固定。 五、以管槽支撐封閉箱體: (一)箱體容積不得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 (二)箱體應具有螺紋入口或適用之插孔,且有二根以上導線管穿入或插入箱體,每根導線管於箱體四五○公厘範圍內予以固定。 六、封閉箱體埋入混凝土或磚石作支撐者,應具有防腐蝕性,且牢固埋入混凝土或磚石。 七、懸吊式線盒或管盒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若由多芯可撓導線或電纜支撐者,應以張力釋放接頭穿入盒內旋緊等方式,保護導線免於承受張力。 (二)以導線管作支撐: 1.若為燈座或照明燈具之支撐線盒或管盒應以四五○公厘以下之金屬導線管節支撐。在照明燈具末端,其導線管應穿入盒內或配線封閉箱體旋緊。 2.若僅由單一導線管支撐者: (1)螺紋穿入連接處應使用螺絲釘固定,或以其他方法防止鬆脫。 (2)照明燈具距離地面應為二‧五公尺以上,且距離窗戶、門、走廊、火災逃生通道或類似場所高度二‧五公尺以上,水平距離九○○公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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