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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及配線器材之封閉箱體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深度,以妥適容納所裝設備,並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或其他場所時,不致造成變形或傷及箱盒內之導線。 一、箱盒內未裝有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者,內部深度至少有一二‧五公厘,並加裝蓋子。 二、箱盒裝有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者,內部至少有下列規定之深度,且其最小深度能容納設備後部突出部分及供電至該設備之導線。 (一)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突出於安裝面板後面超過四八公厘者,箱盒深度為該裝置或設備厚度再加六公厘。 (二)依配線器材或用電設備所接之電源導線線徑規定如下: 1.線徑超過二二平方公厘:接線盒及拉線盒容積得為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 2.線徑八平方公厘至二二平方公厘:箱盒深度為五二公厘以上。 3.線徑三‧五平方公厘至五‧五平方公厘:箱盒深度為三○公厘以上。 4.線徑二公厘以下:箱盒深度為二五公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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