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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6-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金屬導線管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時不得使導線管遭受損傷,且其管內直徑不得因彎曲而減少。 二、於兩線盒或管盒間,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四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三個;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度。 三、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六倍。 四、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裝設於暴露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場所而可將導線管卸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導線管內徑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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