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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2. 薄金屬導線管及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三、六○○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
  3.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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