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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但有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升降機之升降路。但配線終端至各機器間之可撓導線管配線,不在此限。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直埋地下或混凝土中。但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並有標示者,得直埋地下。 五、長度超過一‧八公尺者。 六、周溫及導線運轉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之場所。
  2. 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除用於連接發電機、電動機等旋轉機具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外,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場所。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潮濕場所。 三、蓄電池室。 四、暴露於石油或汽油之場所,對所裝設導線有劣化效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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