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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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可撓導線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徑,應依第五節金屬管配線之厚金屬導線管表二二二~一選定。 二、線徑相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內時,其管徑應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管內穿設絕緣導線數在一○條以下者,按表二三八之五~一選定。 (二)管內穿設絕緣導線數超過一○條者,按表二三八之五~二選定。 三、金屬可撓導線管若彎曲不多,導線容易穿入及更換者,得免按第一款規定選用。若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者,得按表二三八之五~三選定。其餘得按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三八之五~五,及參考表二三八之五~六由導線與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四、線徑不同之絕緣導線穿在同一金屬可撓管內時,得按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三八之五~五及表二三八之五~六導體與絕緣被覆總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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