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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敷設時,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公厘內,應以護管鐵固定,且每隔一‧五公尺以內,應以護管鐵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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