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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應有良好之機械性及電氣連續性,並確實固定。 二、導線管相互連接時,應以連接接頭妥為接續。 三、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應以終端接頭接續。 四、與金屬導線管配線、金屬導線槽配線等相互連接時,應使用連接接頭或終端接頭互相連接,並使其具機械性及電氣連續性。 五、轉彎接頭不得裝設於隱蔽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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