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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可撓導線管與設備之連接,其接地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辦理。
  2.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採用線徑一‧六公厘以上裸軟銅線或截面積二平方公厘以上裸軟絞線作為接地導線,且此添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應與金屬可撓導線管兩端有電氣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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