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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備接地及搭接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接地導線、接地電極導線及搭接導線,應以下列方式之一連接: (一)壓接接頭。 (二)接地匯流排。 (三)熱熔接處理。 (四)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裝置。 二、不得僅以電銲作為連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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