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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伏者。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四、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2. PF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隱蔽場所。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3. CD管亦不得使用於鋼筋混凝土以外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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