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8-5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徑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其導線數在一○條以下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一選定;導線數超過一○條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二選定。 二、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三選定;其餘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及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