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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PF管以明管敷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公厘處或距下列位置三○○公厘以內處,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2. 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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