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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纜架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MI電纜、裝甲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PVC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得敷設於電纜架系統。 二、用電設備場所依規定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電纜架系統,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敷設單芯電纜: (一)五○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 (二)小於五○平方公厘單芯電纜敷設於堅實底板型、實底槽型電纜架,或依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三)一○○平方公厘以下單芯電纜敷設於梯型電纜架者,電纜架容許橫桿間隔為二二五公厘以下。 三、設備接地導線得採用單芯之絕導線、被覆導線或裸導線敷設。 四、電纜架裝設於危險場所者,應依第五章規定。 五、除另有規定外,非金屬電纜架得使用於腐蝕性場所及有作電壓隔離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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