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電纜架之接地及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電纜架不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使用。 二、敷設於電纜架之幹線,其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表二六~一規定選用。若個別電纜之導線截面積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其設備接地導線截面積不得小於電纜架上最大電纜之導線截面積百分之一二‧五。 三、敷設於電纜架之分路,其設備接地導線之線徑應依表二六~二規定選用。 四、金屬電纜架搭接至接地系統應採用二二平方公厘搭接導線。 五、金屬電纜架系統連接處或機械性中斷處,其電氣連續性應以搭接導線將兩區段之電纜架,或電纜架與金屬導線管或設備間予以搭接,其搭接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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