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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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伏以下之多芯電纜敷設於單一電纜架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為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其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之淨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而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信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五○。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容許截面積。 二、堅實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淨寬度百分之九○,且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三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四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信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四○。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之容許截面積。 三、通風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實底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 六○○伏以下單芯電纜之單芯導線或導線配件應平均配置於電纜架,且敷設於單一電纜架區段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其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惟每一回路之所有導線綁紮一起者,得免以單一層敷設。 (二)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一二五平方公厘至四五○平方公厘者,其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三)電纜芯線截面積五○○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五○○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所有小於五○○平方公厘電纜芯線截面積之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至一○○平方公厘者: 1.應以單層敷設。但每一回路單芯電纜綑綁成一束者,不需單層敷設。 2.所有電纜直徑之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 (五)電纜芯線截面積小於五○平方公厘,每一回路以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綁紮一起採單一層敷設,且須有二‧一五倍之最大一條直徑之維護間隔,固定之間隔應為一‧五公尺以下。 二、通風槽型電纜架寬度為五○公厘、七五公厘、一○○公厘或一五○公厘者,所有單芯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通風槽內之淨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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