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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吊線支撐配線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支撐MI電纜及裝甲電纜以外之電纜。 二、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 三、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2. 以吊線支撐之電纜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於風雨者,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於潮濕場所。 二、若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者,電纜應為耐日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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