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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影攝影棚。 四、蓄電池儲存室。 五、升降機及其升降路或電扶梯。
  2. 一般型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二、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三、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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