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扁平導體電纜應使用於堅硬、平滑、連續之地板,且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分路額定: (一)電壓:相間電壓超過三○○伏,相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 (二)電流:一般用分路及用電器具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二○安。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三○安。 二、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三、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住宅。 六、學校及醫院。但其辦公室區域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