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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扁平導體電纜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連接及終端絕: (一)電纜之連接應採專用連接接頭,且於裝設後具有電氣連續性、絕緣及密封,並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電纜裸露之終端,應使用終端接頭予以絕緣及密封,且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導線遮蔽: (一)頂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電纜終端之上方,應裝有金屬材質頂部遮蔽物,並應完全覆蓋所有電纜敷設路徑、轉角、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 (二)底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之下方,應裝有底部遮蔽物。 三、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應以專用轉接組件與其他配線系統之電力饋供、接地連接及遮蔽系統連接。 四、金屬遮蔽物應以金屬遮蔽接頭相互連接,並以該接頭連接至線盒、插座盒、內建式裝置及轉接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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