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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5-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扁平導體電纜中間接續及分接時,每一轉接組件應有與電纜結合之設施,並使電纜連接至被接地導體,及使組件至金屬電纜遮蔽物及設備接地導體間有電氣連續性。
  2.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得予改裝,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電纜連接處接頭使用新的扁平電纜連接接頭。 二、已敷設而未使用之電纜及相關連接接頭,得保留於方便連接之位置並帶有電壓,且電纜終端予以絕包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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