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五○伏以上,低於六○○伏之交流電源系統,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接地: 一、專用於供電至熔解、提煉、回火或類似用途之工業電爐。 二、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僅供電給可調速工業驅動裝置之整流器。 三、由變壓器所供電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其一次側額定電壓低於六○○伏,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該系統專用於控制電路。 (二)僅由合格人員監管及維護。 (三)連續性之控制電源。 四、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運轉之電氣起重機。
  2. 接地系統電源處,或系統第一個隔離設備處,應有耐久明顯標示非接地系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