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裝甲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埋入混凝土。 三、暴露於煤堆、氯化物、氯氣、強鹼或強酸場所。 四、潮濕場所。 五、直埋地下。
  2. 前項場所使用裝甲電纜之金屬被覆,經設計者確認可適用於此場所或予以防護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