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甲電纜彎曲時,不得損壞電纜;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滑金屬被覆: (一)電纜外徑十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超過十九公厘,而在三十八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三十八公厘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五倍以上。 二、鎧裝型連鎖金屬帶或螺旋狀金屬被覆之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以上。 三、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之單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多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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