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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甲電纜裝設時應以騎馬釘、電纜帶、護管帶、掛鉤或類似配件予以固定及支撐,以防電纜損壞,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有其他措施外,每條電纜固定及支撐之間隔,應為一‧八公尺以下。 二、電纜為四芯以下,且截面積為五‧五平方公厘以下者,應於每一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公厘內予以固定。 三、電纜水平裝置於木質或金屬構造物之構件或類似支撐上,若支撐間隔為一‧八公尺以下,視為有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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