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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7-1 條

導線裝設於金屬導線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導線槽終端、導線管及連接組件、管槽、電纜進出金屬線槽時,金屬導線槽內絕緣導線若需轉折,或金屬導線槽轉折角度大於三○度者,對應於導線大小及導線數,其導線之最小彎曲空間及最小配線寬度,應符合表二七七之一之每一終端導線欄位數值。 二、金屬導線槽若作為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導線之拉線盒者,其與內含相同線徑之管槽或電纜銜接處之距離,以直線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八倍;以轉彎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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