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用電器具之金屬組件,屬下列各款之一者,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一、電力操作起重機及吊車之框架及軌道。 二、有附掛電氣導線之非電力驅動升降機之車廂框架。 三、電動升降機之手動操作金屬移動纜繩或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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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用電器具之金屬組件,屬下列各款之一者,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一、電力操作起重機及吊車之框架及軌道。 二、有附掛電氣導線之非電力驅動升降機之車廂框架。 三、電動升降機之手動操作金屬移動纜繩或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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