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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三、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並標示適用者,不在此限。 四、周溫超過製造廠家指定使用溫度之場所。 五、絕導線額定溫度高於非金屬導線槽之耐受溫度者。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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