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佈設於非金屬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七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若按導線槽裝設,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七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七七之修正係數時,裝設導線數可不加限制,惟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