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4-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懸吊型管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裝設。 二、乾燥場所。 三、管槽若有保護,得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管槽及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使用於建築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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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吊型管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裝設。 二、乾燥場所。 三、管槽若有保護,得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管槽及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使用於建築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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