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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4-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設於懸吊型管槽,該管槽蓋板須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
  2. 導線、導線接續及分接頭在懸吊型管槽內所占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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