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4-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板管槽上方之混凝土覆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寬度一○○公厘以下者,管槽上面混凝土或木質覆蓋厚度,應為二○公厘以上。但平頂型管槽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平頂型管槽寬度大於一○○公厘,小於二○○公厘,且管槽間之間隔,至少為二五公厘者,管槽上面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二五公厘以上。管槽間隔小於二五公厘者,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三八公厘以上。 三、槽溝型管槽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板,且蓋板有機械保護,並與接線盒之蓋板硬度相同者,得與地板表面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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