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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流供電系統連接至位於建築物或構造物之接地電極時,該接地電極應作為建築物或構造物內封閉箱體及設備之接地電極。
  2. 供電至建築物之多個分離接戶設施及幹線或分路須連接至接地電極者,應使用共同之接地電極。
  3. 被有效搭接之二個以上接地電極,視為一個單一接地電極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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