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構造物或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接地電極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免於外力損傷之保護措施: (一)暴露在外者,接地電極導線或其封閉箱體應牢固於其裝置面。 (二)二二平方公厘以上之銅接地電極導線在易受到外力損傷處應予保護。 (三)一四平方公厘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敷設於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使用裝甲電纜。 二、接地電極導線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且應為無分歧或接續之連續導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予分歧或接續: (一)使用得作為接地及搭接之不可回復式壓縮型接頭,或使用熱熔接方式處理之分歧或接續。 (二)分段匯流排得連接成為一個接地電極導體。 (三)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金屬構架以螺栓、鉚釘或銲接連接。 三、接地電極導線及搭接導線線徑應符合表二六~一,並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有其他電極以搭接導線連接者,接地電極導線得接至接地電極系統中便於連接之接地電極。 (二)接地電極導線得分別敷設接至一個以上之接地電極。 (三)連接: 1.自接地電極引接之搭接導線得連接至六公厘乘五○公厘以上之銅匯流排,惟其匯流排應牢固於可觸及處。 2.應以經設計者確認之接頭或熱熔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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