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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連接至接地電極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使用熱熔接或經設計者確認之接頭、壓力接頭、線夾方式連接至接地電極,不得使用錫銲連接。 二、接地線夾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接地電極及接地電極導線。 三、使用在管狀、棒狀,或其他埋設之接地電極者,應為經設計者確認可直接埋入土壤或以水泥包覆者。 四、二條以上導線不得以單一線夾或配件連接多條導線至接地電極。 五、使用配件連接者,應以下列任一方式裝置: (一)管配件、管插頭,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管配件裝置。 (二)青銅、黃銅、純鐵或鍛造鐵之螺栓線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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