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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搭接其他封閉箱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氣連續性 (一)金屬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或被覆、封閉箱體、框架、配件及其他帶電金屬組件,不論有無附加設備接地導線,皆應予搭接。 (二)金屬管槽伸縮配件及套疊部分,應以設備搭接導線或其他方式使其具電氣連續性。 (三)螺牙、接觸點及接觸面之不導電塗料、琺瑯或類似塗裝,應予清除。 二、隔離接地電路: (一)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為減少接地電路電磁雜訊干擾,得與供電至該設備電路之管槽隔離,且該隔離採用一個以上經設計者確認之非金屬管槽配件,附裝於管槽及設備封閉箱體之連接點處。 (二)金屬管槽內部應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將設備封閉箱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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