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13 條

分路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分路額定應依過電流保護裝置所容許之最大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若使用具較高安培容量之導線者,其分路額定仍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 二、供應移動性負載插座分路,其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額定。 三、分路額定五○安以下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時,應按表二九之一三選用;若採金屬導線管配線或分路額定大於五○安者,其最小分路導線線徑,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