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弧故障啟斷器之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應住宅之客餐廳、臥室等房間或區域,額定電壓一五○伏以下,分路額定二○安以下之插座分路,得安裝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弧故障啟斷器。 二、前款規定之區域,其分路配線更新或延伸時,分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保護: (一)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弧故障啟斷器裝設於分路源頭。 (二)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弧故障啟斷器裝設於既設分路第一個插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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