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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路之接地導線之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戶配線系統中,具有一個以上標稱電壓系統供電之分路者,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於分路配電箱標識其相、線及標稱電壓。 二、識別方法可採用不同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 三、引接自每一分路配電箱導線之識別方法,應以耐久標識貼於每一分路之配電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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