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燈用軌道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六、隱蔽場所。 七、穿過牆壁。 八、距地面一‧五公尺以下。但有保護使其不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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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用軌道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六、隱蔽場所。 七、穿過牆壁。 八、距地面一‧五公尺以下。但有保護使其不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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