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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須考慮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之設計。
  2.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3.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及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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